國家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04-202410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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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 被 告 馬曉蓁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被 告 林騰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9萬4,123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15萬2,945元) 1 利息 215萬2,945元 104年1月1日 113年9月2日 (9+246/366) 5% 104萬1,178.32元 小計 104萬1,178.32元 合計 319萬4,12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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