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46-20250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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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簡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簡志明 簡光志 簡楓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 交易之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 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 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,依民 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,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,乃為 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,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,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,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(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等應將與原告公同共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及1873建號房 屋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1、2樓,權利範圍全部)(下 各稱系爭1872、1873房屋,與坐落基地合稱系爭1872、1873房地 )之所有權,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揆諸前開說明,即應以系爭1872 、1873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而非依原告之 應繼分所得之利益定之,先予敘明。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18 72、1873房地附近市價,2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179,590元/㎡ 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,故本 件起訴時系爭1872、1873房地交易價格均約為新臺幣(下同)9, 234,518元(計算式:51.42㎡×179,590元/㎡=9,234,518元,小數 點後四捨五入);參酌財政部發布「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,板橋區、永和區、中和區、三重區、新 店區、蘆洲區、新莊區及土城區:房屋價值應依房屋(含基地) 評定現值之41%計算。本院依此估算系爭1872、1873房屋之交易 價值為7,572,305元(計算式:9,234,518元×2×41%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,0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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