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52-202410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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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王怡勳 未載住居所 被 告 蘇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860元(按:本件不 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)。又原告起訴狀 未載原告之住、居所,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,併命原告補正住、居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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