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65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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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陳姵慈 未載住居所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被 告 胡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 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為:㈠被告 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 之鐵皮增建物與雜物,拆除及移出騰空,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 告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萬7,104元,及自起訴暨 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本起訴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拆除及移出騰空第一項所示之鐵皮增建物與雜物並返還系爭土 地予原告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萬2,373元。揆諸上開說明,聲 明第二項中按月給付原告1萬2,373元部分,不併計價額;被告請 求應給付原告62萬7,104元部分,則應與第一項合併計算價額。 而聲明第一項應以原告請求之系爭土地價額利益為據,原告主張 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為58平方公尺,此有系爭土地謄本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,是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28萬元 【計算式:58平方公尺×113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160,000元/平 方公尺=9,280,000元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萬7,1 04元【計算式:9,280,000元+627,104元=9,907,104元】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萬9,1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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