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66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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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王佩貞 被 告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請求法院判 令被告恢復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號5樓(下稱系爭房屋)之 格局和管線佈局。㈡確認被告得變更系爭房屋之格局和管線。經 查,原告第1、2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且於經濟上各自 獨立,彼此間並無主從、競合或選擇關係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 併計算之。次查,原告上開第1、2項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,且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 ,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,訴訟標的價額 即屬不能核定,而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 同)165萬元定之。據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(計算式 :165萬元+165萬元=33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67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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