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PCDV-113-補-1886-202501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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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陳柏松 陳柏傳 陳國連 陳國賓 被 告 江日榮 威騰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汶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同法第 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主要目的 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騰 空返還予原告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土地之價值核算,是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892,5 81元【計算式:系爭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,800元/㎡×請求 返還面積1,652.895㎡(原告民國113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請求 返還面積為500坪)×原告四人權利範圍(1/3+1/3+1/6+1/6)=12 ,892,58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5,52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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