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PCDV-113-補-1890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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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許嘉麟 訴訟代理人 張瓊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亭孜律師 被 告 張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