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讓預售屋合約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CDV-113-補-1893-202410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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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朱羽晨 被 告 宸熙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貴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預售屋合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A7-16樓之宸熙丰悅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 書(下稱系爭預售屋合約)給予換約,雙方約定時間進行合約換 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原告因換約所受利益即系 爭預售屋合約之價額為準。系爭預售屋合約之契約總價款為新臺 幣(下同)16,030,000元,有系爭預售屋合約影本在卷可稽(見 本院卷第25頁至第181頁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,03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,0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