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PCDV-113-補-1894-202410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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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高若芸 被 告 江玟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誤信詐騙集團匯款新臺幣(下同)80 萬元至被告帳戶,要求被告全數賠償,而請求被告應給付80萬元 。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 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雖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 1項所明定。惟查,原告對被告提出詐欺等罪告訴,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01號為不起訴處分,是 被告尚難謂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依上說明,本件原告非得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,7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