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開道歉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10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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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蔡翠芳 被 告 新北市立樹林高中 法定代理人 曹永央 被 告 周志貞 洪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開道歉,係請求回復名譽,屬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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