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
日期

2024-10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12-202410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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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陳偉毅 被 告 邱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8萬元,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7,2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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