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01
案號
PCDV-113-補-1931-2024100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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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莊琦慧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劉曜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059,387元 (計算式:本金21,900,384元+利息159,002.79元=22,059,387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,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,128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05,628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