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PCDV-113-補-1949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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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謝侑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11,908元【計算式:本 金1,906,511元+利息5,396.73元=1,911,90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 ,詳如附表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