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
日期

2024-10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52-202410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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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峰美粧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,未據聲請人 繳納聲請費。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 )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,是本件應徵收裁 判費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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