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54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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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璦薇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璦維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古茜文律師 被 告 胡國仁即丞鴻專業美髮用品企業社 胡字紘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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