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PCDV-113-補-1955-202410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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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廖弘遠 被 告 永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億4,704萬7,91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萬4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