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PCDV-113-補-1957-202410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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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翁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世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