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62-2024101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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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蔡佳靜 葉華臻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立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律師 王羽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(下同)1,670,674元(計算式:1,270,674元+300,000元+100,0 00元=1,670,67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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