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68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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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被 告 黃宇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,曾聲請對被告黃宇豪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425,8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05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4,5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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