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69-202410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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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江國禎 被 告 廖程漢(原名:廖昱翔、廖品勳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8,331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,810元,扣除已徵收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尚應 補繳8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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