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74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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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方玉德 被 告 陳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。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5萬元 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 息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255萬元加計至 視為起訴前即113年9月24日止之利息28萬8,443元(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),核定為283萬8,443元(計算式:255萬元+28萬8,44 3元=283萬8,443元)。準此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,116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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