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75-202410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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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黃孟珍 上原告與被告林侑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、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 標的,致本案審判之範圍為何不明,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 一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陳報㈠被告之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勿省略)、㈡補正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、請求權基礎、請 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分別為何,並檢附書狀及其附件 繕本或影本1份,以供本院送達被告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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