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PCDV-113-補-1975-20241126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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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黃孟珍 上原告與被告林侑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