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81-202501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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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沈珮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: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 即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 00號建物暨其所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上合稱系爭 不動產),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 號收件,以設定為登記原因,於民國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。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,由新 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號收件,以設定 為登記原因,於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以塗銷。查本件訴之聲明雖有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別,惟核均屬債權擔保而涉訟,應認訴訟利益 同一(即依原告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,方有塗銷抵押權 登記之訴之利益)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,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5萬2,500 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,是 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約為1,424萬3,500元(計算式:93.40㎡ ×152,500元/㎡=14,243,500元),未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 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 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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