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PCDV-113-補-1982-202410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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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林盈甄 相 對 人 王冠傑 王鈺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信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6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