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檢查人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DV-113-補-1987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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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肖玗杋 代 理 人 黃建閔律師 相 對 人 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南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 未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