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PCDV-113-補-1989-202410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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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9號 原 告 吳以德 被 告 秦麒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,672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。 (二)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(包含原告向本院 所提出之「所有」證據資料影本)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、第6 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」。 二、經查: (一)本件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2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,672元,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前揭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(如主文第㈠項所示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(二)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,爰命原告補正之(如主文第㈡項所示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