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90-202410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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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92,444元 【計算式: 1,993,549+2,098,895=4,092,444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,59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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