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96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吳勤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翌綾 被 告 王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 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 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【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 )220萬元、設定權利範圍54分之7】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據,如系爭土地之交易 價額低於擔保債權額時,則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斷。又原 告未於卷內陳報系爭土地之市價,查系爭土地之價額以公告現值 計算為364萬6,545元【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406.51平方公尺×1 1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9,200元×權利範圍7/54=3,646,545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顯逾債權額220萬元。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,78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