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起訴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PCDV-113-補-1997-202410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輝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 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