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PCDV-113-補-1999-20241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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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庹宗瑜 曾廣珍 曾廣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邱采諄 受告知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嘉偉 受告知人 富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53,950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6,2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