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04-202410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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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4號 再審原告 黃麗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馮美瑛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 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 定者為準,不容任意變更(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25號確定判 決,提起再審之訴,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010 元,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再審 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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