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補-2005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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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柱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堅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,580,56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,4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