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補-2006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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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明利、蔡秉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