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17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18-202410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劉鎧誠 被 告 劉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 同)119萬2,768元,及其中97萬4,553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19萬2,768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,880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 應補繳1萬2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