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補-2019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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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林義濱 林誌宏 林義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林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 (下稱系爭土地)返還予原告等全體共有人。又系爭土地於民國 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30,000 元,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9頁及第 21頁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,307,500元【計算式: (878.90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30,000元/平方公尺)+(238. 85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30,000元/平方公尺)=145,307,500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40,8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: 編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 平方公尺) 土地價額 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878.90平方公尺 全部 130,000元 114,257,00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38.85平方公尺 全部 130,000元 31,050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