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20-20241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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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廖紀秀琴 法定代理人 廖美玉 被 告 廖冠霖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 國109年9月1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所為之土地增值稅(土 地現值)申報申請撤銷。核其請求標的,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依原告主張及所 提出之證據,其主張因被告所為致原告無資力繳納新臺幣(下同 )1,879,196元之土地增值稅,而請求起訴請求被告協同撤銷土 地增值稅(土地現值)之申報,則依原告聲明,本項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,879,196元(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,6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: 編號 不動產別 座落標示 1 土地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/5) 2 建物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3樓房屋(權利範圍全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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