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補-2021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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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許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楊德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元( 伍拾貳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(伍仟陸佰貳拾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