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PCDV-113-補-2023-202411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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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, 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 下同)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是以依上 開法律規定,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,000元,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