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PCDV-113-補-2026-202412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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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彭于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被 告 陳宗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、被告陳宗 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 告香港商世界健身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、被告陳宗楷應連帶給付 原告彭于珍新臺幣(下同)225萬9,012元整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香港 商世界健身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應給付原告彭于珍248萬4,012元 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4萬3,024元(計算式:225萬9 ,012元+248萬4,012元=474萬3,02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 ,0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