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2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27-202410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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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立曜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茹 被 告 兆鴻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葉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6,723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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