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34-2024101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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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張夢梵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林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,9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」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 同)100萬元予原告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,爰依前揭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育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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