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PCDV-113-補-2036-2024101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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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蔡喬亦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 告 林懷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,有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民國109年5月19日同一不 動產交易總價可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