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PCDV-113-補-2039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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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 告 杜永心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88,793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,4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