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23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42-2024102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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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 告 陳雅玲 被 告 黃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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