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等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PCDV-113-補-2043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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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景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筱婷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莊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37,383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,9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