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PCDV-113-補-2046-202410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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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曾福泉 被 告 陶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 判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,訴之聲明 為: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084號強制執行事件,對被告所分 配之新臺幣(下同)4,578,844元債權額,應縮減為200萬元,並 請將其減少的金額2,578,844元,改分配給原告。依上說明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據, 核定為2,578,8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54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