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DV-113-補-2050-2024102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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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謝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李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,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