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PCDV-113-補-2051-202411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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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游世宏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王威達 汎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一鶴 被 告 陳秋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萬4,94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萬6,4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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