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PCDV-113-補-2056-2024102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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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羅建春 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被 告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9萬0,557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萬9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